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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06-12 点击次数:2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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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住建(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服务中心: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印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现结合《办法》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一、及时建立新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及时做好有关账目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首次执行日,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并按照商品住房、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二、强化资金归集。各地要加强对房屋交易中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监管,同时对历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现有房屋维修资金余额占比情况进行梳理,完善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制度。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尽快收回相关资金和利息。对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将房屋交给购买人,和代收维修资金并长期占用挪用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按规定追缴有关资金,并严肃追责。

三、规范使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决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违规出借、挪用他用。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申请经专户管理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不得转付他人。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未分配到户及收益率低等问题,要加强管理系统建设,按程序选定银行开设专户,按规定分户设账、分户计息,及时分配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信息化系统。各地要以《办法》落实为契机,对维修资金进行系统的分类调整,切实摸清资金底数。尽快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定期核对、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自《办法》施行年度起,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管理工作情况结合每年房地产统计工作一并报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docx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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